在建材市场购买木墙板用于房屋装修,没想到墙板在使用过程中却出现了虫害。买家陈某在与卖家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的情况下将其诉至法院。7月14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14年4月20日,陈某到康某店铺购买美国红橡木墙板、地脚线、顶线、腰线用于装修房屋,并支付定金2000元;同年6月,陈某再向康某支付预付款10000元,随后,康某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安装板、线,陈某向康某结清尾款,共付款21000元。10月26日,陈某发现墙板出现虫害,陈某通过多次联系康某以工商所调解的形式要求康某解决此事却屡屡未果,为防止虫害范围扩大导致损失加大,陈某要求康某对已经安装的板、线进行拆除。之后,在林业厅工作人员提示下,陈某连续3月为虫害房屋喷洒杀虫药导致不能入住。此外,陈某多次找到康某要求赔偿损失,康某均不予理睬,也没有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及木材植物检疫证。无奈之下,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康某退还自己已支付的护墙板等产品的购物款、拆除和重新安装的人工费以及喷洒杀虫剂期间的房屋空置损失共计3万余元。
庭审中,康某认为其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均有正规的生产家及正规的检验程序,是合格产品;陈某无证据证明所出现的虫为双钩异翅长蠹,林业部门曾到康某处进行检查,并未发现该种虫类;陈某无证据证明在交货的时候木材就已经被该种虫类感染;同时,陈某还扩大了虫害的损害范围,其只是发现一块地脚线被虫蛀,但将所有种类的材料都算做损害范围是没有依据的。综上,康某请求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康某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就护墙板等产品已经达成了购买合意,且双方均认可交易已经完成,故认定双方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对于陈某主张退款所依据的事实即对其购买的护墙板等产品出现严重虫害的事实,法院认为其虽曾就虫害一事向林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但经检验,在康某的经营场所并未发现陈某诉称的虫害情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仅提供其自行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虫蛀情况,从照片中无法确认是否为陈某所购买的产品、所示虫害是否系因康某所售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在陈某放弃申请司法鉴定及其已将护墙板等产品全部自行销毁的情况下,法院认为,陈某自行销毁涉案护墙板等木制产品的行为已直接导致法院无法针对照片中显示的装修材料原件进行核实,失去了对涉案护墙板等产品是否存在产品质量进行司法鉴定的可能性,因此,对陈某主张康某向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在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实际履行完毕的情况下,陈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康某向其出售的护墙板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未确定虫害来源、产品质量及违约责任的情况下,陈某既未对涉案木制产品采取合理的保全措施,亦未及时提起诉讼、确定赔偿责任,反而自行对涉案木制产品进行了拆除和销毁,由此导致的举证不能的后果应由陈某自行承担,故陈某请求康某赔偿其对涉案木制产品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陈某未能证实涉案木制产品存在虫害的事实,其主张的房屋空置损失亦无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最终,兴宁区法院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身处纠纷的当事人来说,该案是一个值得让人深思的案例,当发生类似的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应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要注意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否则一旦证据损毁,将有可能导致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