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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搬不成就砸店 诉至法院得赔偿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5-06-25 17:00:27 打印 字号: | |

    625,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药店要求房产公司及管理公司赔偿损失的主张部分获得法院支持。

    某药店承租某房产公司的17间商铺,双方因商铺租赁事宜产生纠纷,房产公司诉至法院,解除了《房屋租赁协议》。判决生效后,房产公司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16月,房产公司委托某管理公司对商场进行装修、招商及经营管理。2011814日凌晨,房产公司及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带领保安和施工人员强行进入药店,搬离铺面内的物品,对铺面进行施工改造,导致铺面吊顶、柜台、展台、货架等设备被损坏,部份药品被搬走。事后,药店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并将铺面损坏情况及相关的设备进行了拍照、录像和统计,并委托评估部门对其遭受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毁坏物品吊顶、柜台、煎药机、医疗器械及药品等共计115万元。随后,药店就赔偿问题与房产公司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及管理公司赔偿财产损失115万元。

    庭审中,房产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法院判决解除并生效,按判决内容药店应搬离租赁的铺面,但其拒不搬出,因药店不搬迁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减少经济损失,公司才不得不自行采取救济措施,故不应对药店的损失承担责任。药店提出经济损失的数额依据是公安机关的鉴定书,该鉴定书只能作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依据,不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药店与房产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经法院判决解除并于20117月生效后,房产公司没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是管理公司共同决定并召集人员强行对铺面的装修、货柜、设备、药品等进行毁坏和搬运,导致药店受到经济损失,两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故药店要求两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由于药店未按法律规定自动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才导致两公司搬运铺面中药品等物品,对损害结果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该案中房产公司及管理公司应承担经济损失的70%,药店自行承担30%。关于经济损失的具体数额问题,两公司毁坏和搬运药店铺面的装修、货柜、药品等物品后,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统计和聘请评估部门评估,药店受到的财产损失合计115万元,该数额是经过最原始数据进行统计出来,客观真实,评估结论公正和科学,法院确定药店受到的财产损失为115万元。房产公司申请评估所得评估结论仅针对现存药品进行评估,而对于铺面的装修、货柜、设备及已不存在的其他药品的损失数额没有进行统计,也没有进行评估,将评估统计清单中药品名称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原始统计清单中药品名称对比,其药品清单包含在公安机关所统计清单中,经评估认定放置于商场地下停车场的药品价值25万元,该批药品是受损药品的一部分,故具体的经济损失应以法院确认的数额为准。最终,法院判决房产公司及管理公司连带赔偿药店经济损失80.5万元,药店自行负担34.5万元。

责任编辑: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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