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上午,兴宁区法院对7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8名被告人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拘役5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30000元至3000元不等。
在当天上午宣判的一起贩卖毒品罪案件中,被告人莫某与黄某达成毒品交易协议,约定黄某以人民币24000元的价格购买1公斤毒品K粉、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购买60克冰毒,并额外支付2000元人民币的毒品运送保险费用。2014年7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莫某指示被告人陆某从广西宾阳县携带毒品到南宁市兴宁区金桥农贸市场附近与其汇合。当晚22时许,被告人莫某、陆某在九曲湾农场7队的路口附近与黄某、奚某等人进行毒品交易,由被告人陆某将所携带的毒品拿出,双方确认后被告人莫某与黄某一同前去取款,被告人陆某与奚某在原地等候,后公安人员分别将取款的莫某、黄某查获,随后将陆某、奚某查获,并在现场查获毒品K粉疑似物一袋(净重995.05克)、冰毒疑似物一袋(净重60克)。经鉴定,从现场查获的K粉疑似物中检出氯胺酮、从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莫某、陆某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莫某为贩卖毒品指使被告人陆某将毒品从广西宾阳县运输至南宁市,二被告人同时构成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莫某与毒品买家约定交易毒品的数量、价格,负责出面交易,主导犯罪过程,是主犯,被告人陆某帮助被告人莫某将毒品从宾阳县带到交易地点,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莫某、陆某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60克及氯胺酮995.05克,由于被告人莫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故该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近年来,涉毒因素引发的社会危害日益凸显,禁毒斗争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据统计,该院在2014年共审结涉毒案件84件,2015年1—6月共受理涉毒案件63件72人,审结57件64人,其中当庭宣判25件。面对严峻形势,该院充分认识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司法审判职责,依法严惩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不断加大禁毒宣传力度,有效地遏制毒品的危害和蔓延,努力营造“全民打击毒品犯罪”的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