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小方(化名)于2013年在银行办理了一张借记卡。2014年8月25日,小方的银行卡内存款余款为7万元。2014年8月26日上午,小方收到短信通知银行卡内7万元的存款被消费后,立即向银行客服询问得知是在广东的某茶行消费的。20分钟后小方持该卡向南宁市某派出所报案。在与银行协商未果后,小方以银行未尽义务为由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其存款7万元及利息。
银行辩称,小方保管密码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不应由银行承担,且其使用银行卡的模式较为固定,从使用情况来看不可能卡被盗用复制,很可能将卡转给他人,应驳回小方的诉讼请求。
【解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方与银行达成使用银行借记卡的合意,双方即形成储蓄合同关系。储户凭银行卡、卡号(账号)及交易密码获得完整合法的储户身份标识。在进行交易时,金融机构依据上述三个条件识别储户合法身份,并以此履行支付义务。因此,金融机构应当能提供完全的存、取款设备、银行卡交易系统等,能够准确的识别合法的支取凭证及确定适格的取款人,保护存款安全,减少经营风险。而储户应当妥善保管、使用自身的储蓄卡和密码,防止由于转移、占有等情形而导致存款被意外支付。该案中,小方使用其持有的银行卡接受他人资金并通过手机银行进行转账均是经银行同意并开通相关业务。且小方使用的手机银行业务所依赖的交易平台是银行提供,因此,银行有义务为小方提供安全的进入机构交易系统。该安全交易系统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其内部交易系统、互联网中的交易系统及手机网络中的交易系统。银行提供的交易系统不能正确识别小方银行借记卡的真伪,在该卡不真实的情况下,仅凭密码即允许交易,实际属于交易系统存在重大缺陷。银行因该缺陷受到第三人犯罪行为的侵害而进行错误支付,导致存款损失,其不利后果应当自行承担。银行的支付行为不应视为已经对小方履行了合同义务,小方仍然有权要求银行向其支付存款本息。小方持有借记卡真卡并自行保存密码,但其未能合理说明已对该卡使用及密码保护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因此,小方应当对其银行卡内存款非正常减少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向小方支付4.9万元及利息。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