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兴宁区法院宣判了3起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较广的刑事案件。
4月9日,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了原某派出所民警邓某、陈某、李某对利用POS机非法套现的案件收取“罚款”的方式谋利的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一案,被告人邓某、陈某、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分别对以上人员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一万元不等的刑罚。
5月14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被告人颜某、刘某等十三人被该院依法判处七年及一年一个月不等的刑罚。
5月18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被告人罗某、邵某利用购买“保健品”获得高额利润的形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61余万元,被该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及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及六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