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8年7月,某建筑公司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承包房产公司商铺施工,需向房产公司交纳260万元工程保证金,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返还。2008年10月,某投资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参与房产公司商铺施工投标事宜,由建筑公司负责报名投标,投资公司无息出资260万元作为工程保证金由建筑公司转入房产公司账户,房产公司将退回的工程保证金转回建筑公司账户后,建筑公司需在三日内转回投资公司账户。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将260万元转入建筑公司账户。工程竣工后,房产公司于2009年4月前转账将260万元工程保证金转入建筑公司账户。2011年工程结算后,投资公司多次向建筑公司催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建筑公司返还投资公司工程保证金260万元。
庭审中,某建筑公司辩称,房产公司没有支付完工程款和工程保证金,按照协议约定,是在收到房产公司退还的工程保证金后才需在三日内返还给投资公司,所以返还工程保证金的条件未成就,应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投资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协议。根据协议内容,投资公司与建筑公司对于260万元工程保证金所约定的退订条件是只要房产公司退回保证金给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就应当将相应钱款退给投资公司。现房产公司给法院的复函及转账凭证表明,房产公司已与2009年4月前将260万元工程保证金悉数退回建筑公司,由此可以认定,该案当事人约定的保证金的退付条件已经成就,建筑公司应当将260万元保证金返还给投资公司,故投资公司要求建筑公司返还保证金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支持了投资公司要求建筑公司返还保证金260万元的请求。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