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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温泉存放物品时被储物柜撞伤 诉至法院追索医药费得支持
作者:韦娜  发布时间:2015-04-17 17:21:47 打印 字号: | |

    415,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一案,盛某因泡温泉时撞到储物柜受伤而起诉南宁某酒店的诉讼请求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14119,盛某与两名朋友前往南宁某酒店泡温泉,办理手续后盛某与两名朋友到更衣室储存贵重物品,由于盛某的储物柜在最下面一层,盛某蹲下将物品存放入该储物柜后,站起来时头部撞到上层打开的储物柜门上,导致盛某头部受伤。当天南宁某酒店的工作人员赔盛某到医院进行治疗。盛某受伤后,于2014119日至425日期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三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治疗。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当天,盛某是一健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更衣室时,通过观察可以对更衣室内的环境有所了解,在存放好物品之后站立起身时未尽到足够的谨慎注意义务,使得头部撞到上排打开着的柜门,盛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南宁某酒店在更衣室内的每排储物柜侧面和储物柜内部均张贴有温馨提示,但该提示内容不够充分详尽,并且由于南宁某酒店设置的储物柜柜锁是电子IC卡门锁,有可能会存在有顾客在使用了该储物柜之后未确认柜门锁好便离开的情况,南宁某酒店作为洗浴场所的经营者,对于顾客在使用储物柜时存在的风险应充分了解并充分提示,并在服务设施、人员、方式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但南宁某酒店在盛某及其他顾客前往消费时未尽到足够的提醒义务,故南宁某酒店在提供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亦存在一定瑕疵。南宁某酒店应对盛某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责任划分盛某承担90%的责任,南宁某酒店承担10%的责任。综合上述情况,法院认定被告南宁某酒店承担原告盛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10%责任,并依法判决。

 

 

责任编辑: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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