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违约条款约定不明 诉请赔偿不予支持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5-04-16 17:45:20 打印 字号: | |

   416,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运输公司要求确认与小黄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终止及支付违约金、管理费的主张部分获得法院的支持。

20115月,运输公司与小黄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小黄将其自购的货车挂靠运输公司经营,挂靠服务费 为每月100元;合同有效期为2年。合同届满前30日,小黄必须到运输公司处结清合同期间的各项债务费用并办理续签挂靠协议或车籍转出手续,如合同到期因小黄原因导致其车辆未能及时转出或未能续签挂靠合同从而仍属于运输公司名下的,小黄车辆引发的一切损失由其自行负担,并且运输公司有权视情况采取从合同届满日起按日计收100元违约金直至车籍转出或续签挂靠合同为止、报停、报废、解除合同等一切从实质上终止挂靠关系的措施,或者按原约定或新标准收取各项规税费及管理费,直至车籍转出或续签挂靠合同为止。合同签订后,小黄将货车挂靠在运输公司名下经营,小黄缴纳了2012年度的保险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小黄的车辆于20132月作了车辆维护,运输公司支付了车辆维护费230元。自201210月开始,小黄未依约交纳管理费,至20134月共欠运输公司管理费700元。且合同期满后小黄既未续签挂靠合同,也没有将车籍转出,双方都未继续履行合同义务。运输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其与小黄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于20135月已终止,由小黄偿还运输公司代垫的车辆维护费230元及201210月至20134月的管理费700元,同时,从20135月起,小黄需每日支付给运输公司违约金100元直至车籍转出为止,暂计起诉时为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与小黄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是缔约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为2年,期限届满后双方之间既没有续签挂靠合同也不存在事实上的挂靠关系,则双方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因此,运输公司与小黄之间的《车辆挂靠合同》于2013510日终止。在合同期内,小黄未按《车辆挂靠合同》的约定缴纳管理费、车辆二级维护费,已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运输公司要求小黄支付201210月至20134月的管理费700元及运输公司为小黄垫付的车辆二级维护费230元,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车辆挂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合同到期后因小黄方原因导致车辆未能及时转出或未能续签挂靠合同从而仍属于运输公司名下的,运输公司可视情况采取从合同届满日起按日计收100元违约金直至车籍转出或续签挂靠合同为止、报停、报废、解除合同等一切从实质上终止挂靠关系的措施”,第一,该条约定是“视情况”,并非无条件任意选择权,而“视情况”并未约定视何种情况,属于约定不明,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协议补充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该案中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补充协议,且无法通过合同其他条款确定,同时也没有交易习惯;第二,该条款的目的实质是要终止双方之间的挂靠关系,而该案运输公司第一项诉求“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车辆挂靠合同》在2013510日已终止”法院已予以支持,故合同目的已实现,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从公平保护双方利益出发,就无必要适用该条款。故关于违约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运输公司与小黄签订的《车辆挂靠合同》终止,小黄偿还运输公司车辆维护费及管理费,驳回运输公司要求小黄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劳秋艳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