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参见了原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某、第三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追偿纠纷一案的审理,感触颇深。
这是一起典型的追偿权纠纷。案由是:2009年,被告李某向第三人某银行广西区分行揭货款18.3万元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某房产。货款合同签订后,第三人如约放款,但被告并未如期向第三人还款,导致第三人直接向原告行使对保证金账户的质权,并且从原告的保证账户中直接划扣190703.75元以抵偿被告的债务。本案共开了两次庭,最终法庭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划扣款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等。
在结束庭审后,我更深刻体会到陪审员在合议庭的重要作用。在这个案件中,身为一名非法律专业的陪审员,要做到换位思考,若自己面临的是银行等专业大机构专业律师团队面前,而我们要如何获取自己正当的权利。庭审前,我深入了解案情,与主审法官深入沟通,提出了很多普通人的基本思路,融汇贯通主审法官传递的许多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和考虑;在庭审中发挥专业又不失亲和力的陪审角色,充当法官和当事人中间的桥梁,缓和庭审气氛,让法律条文不再这么机械地传递给双方,值得欣慰的是,尽管双方在庭审中尖锐对决,但在陪审团的把握下,整个庭审不仅沿着庭审的主脉进行,而且圆满完成了整个庭审。
经过多年的陪审实践,感受颇深,不仅感觉到责任和重托,更加深了我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学习努力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