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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财保胜诉后索赔 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作者:王坚、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5-04-13 16:03:48 打印 字号: | |

    413,兴宁区法院审结了首例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龙某三人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律师费、违约金等损失的主张未获法院支持。

20117月,建筑公司向法院起诉龙某、蒋某、张某不当得利,请求三人连带返还款项70万元。建筑公司于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该院依法查封龙某三人在另案的执行案款共计73万元。2011年底,法院对不当得利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建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龙某三人遂于201412月以建筑公司在不当得利案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建筑公司赔偿其在不当得利案中支付的律师费及三人因不能按时支付货款、归还借款产生的违约金和维权产生的误工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96万元。

庭审中,建筑公司辩称,其在不当得利案中申请查封龙某三人的执行款没有主观上的过错,请求法院驳回龙某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申请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设立财产保全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保证将来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如何判断当事人的申请是否错误,应当结合具体案情,通过审查申请人是否存在通过保全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过错、保全对象是否属于权属有争议的标的物、被申请人是否存在损失、是否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等因素予以考虑,不宜简单的以生效判决对诉讼请求支持与否来判定申请人是否有错误。建筑公司在不当得利案中认为龙某三人因不当得利而要求返还,为保证将来的判决得以顺利执行,对龙某三人在另案的执行案款申请保全,建筑公司的申请行为并不具有违法性。虽然生效的判决书驳回了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但龙某三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建筑公司有通过申请保全损害其财产的故意或明显过失,故建筑公司申请保全行为不具备民事侵权的基本要件,龙某三人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龙某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因建筑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且龙某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属于本案的直接损失或既得利益损失,故龙某三人要求建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该院判决驳回龙某三人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律师费、违约金等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五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责任编辑: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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