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狡猾公司玩花样规避执行 法官巧计逼公司现出原形
作者:林莉  发布时间:2015-03-27 17:13:14 打印 字号: | |

    3月27,申请执行人吴某在兴宁区法院领取了42444元执行案款后感慨地向执行案件的主办法官说道:“这个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花样百出,我能拿到这笔购车款不容易啊!辛苦你们了!”

原来,吴某与运输公司签订了《委托买卖汽车协定》,吴某委托运输公司代为转让一辆货车,但运输公司没有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执行,更没有按照协议退还转让车辆所得价款的余款,给吴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吴某多次找运输公司协商,但运输公司一直采取消极的态度应付了事,无奈之下吴某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134月对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被告运输公司应返还原告吴某转让车辆余款4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4元。

判决生效后,因运输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收到案件后,立即穷尽各种措施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向银行、国土、房产、车管、工商和税务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后,执行法官多次联系和亲自前往运输公司,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依程序将法院执行工作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告知,但运输公司以其无给付能力为由拒绝履行。该院经调查发现,该运输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是居民居住的民房,并非其办公地点;且运输公司名下有百来辆挂靠货车,应当具有履行能力,但执行法官命令其向法院报告财产现状并提交公司财务会计账簿,经查账簿公司仅有一千多元盈余。执行法官原本打算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也发现该运输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不久就变更了法定代表人,目前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韦某是一名年过六甲、体弱多病的老人,因其身体状况欠佳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运输公司费尽心思,想法设法转移、隐匿财产,规避执行,造成无力履行的假象,申请执行人吴某在无奈的情况下向上级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了信访。此时,案件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执行法官并未气馁,而是认真反复地梳理了案件执行经过,并多次约谈申请执行人吴某,希望能获取一些新的执行线索。功夫不负有心人,执行法官从吴某那得知,吴某在原先购车并将车辆挂靠该运输公司经营时,是按运输公司的要求以分期转账汇至原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的方式支付车辆挂靠费用的。吴某向法院提交了多笔转账票据,经执行合议后确认该运输公司的财产存在公私混同的现象,执行法官在与原法定代表人范某沟通的同时,第一时间冻结了其个人银行账户。范某不得不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在法官的主持下,与申请执行人吴某达成履行协议,并全部付清了42444元购车款。

至此,这起长达一年之久的案件得以执结。

 

 

责任编辑: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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