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兴宁区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卢某以某公司销售的手机为翻新机而无法保修为由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该案是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实施以来,该院首次受理的关于网络买卖合同以收货地为管辖依据的案件。
2013年12月,卢某通过某公司官方网站购买了一台小米手机,并支付了货款2000余元,随后,某公司将小米手机通过快递方式邮寄给了卢某。2014年3月,因手机扬声器问题,卢某将该手机送往小米公司南宁授权售后中心进行保修,但经该中心工程师拆机检查后,发现凭肉眼可清晰观察到该手机的充电接口及天线有修理过的痕迹,该售后中心拒绝保修。卢某认为,该公司销售翻新机,明显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有据于此,卢某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