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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十万打水漂 起诉还款获支持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5-03-16 16:43:58 打印 字号: | |
  2009年1月,某贸易公司与邓某签订了《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合同》,双方约定,贸易公司取得了某所的土地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内容为场地出租及配套设施,公司对外向个人集资600万元合作建设经营该项目。每10万元为一份,占据该项目1%的利润分红及风险共担。合作期限为20年,建设期为三年(即2008年初至2010年底)不计入合作期限。公司每年向集资户公布财务状况并支付当年的分红款。合同签订当日,邓某将10万元汇入贸易公司股东林某帐户。同日,贸易公司出具盖有其公司公章的《收据》给邓某,证明收到10万元。但合同签订至今,合同约定的项目并未开工建设,邓某也未取得利润分红,为此邓某将贸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招商引资合作合同》;贸易公司返还其集资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1.2万元。

  贸易公司在诉讼中辩称,合作的项目并非不能建设,而是因涉及到南宁市规划问题而暂停建设,待规划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建设,目前不开工建设是避免与南宁市的规划冲突受到损失,公司是为了维护集资人包括邓某的权益而暂时没有开工建设这个项目,为此邓某要求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驳回邓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向有关部门咨询,该部门答复称贸易公司租用的土地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该地处于水系及绿化控制范围,不能建设仓库、停车场及配套设施。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和贸易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合同》由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自愿签订,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合同约定建设期为三年即从2008年初至2010年底,现双方约定的建设期届满,贸易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并对建设项目进行建设,其行为构成违约,而且该案租用的土地用于建设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致使邓某订立合同的目的没有得到实现,故邓某提出要求贸易公司解除合同并支付利息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兴宁区法院判决解除邓某与贸易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合作合同》;贸易公司返还邓某集资款10万元及利息。贸易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至此该起合同纠纷以二审终审终结。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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