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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方式化纠纷 实现利益最大化
作者:马良政  发布时间:2015-03-04 11:00:32 打印 字号: | |
  生活中的经济纠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但其中可能会涉及时间费用等较高的诉讼成本,对于一些简单案件,如当事人选择在诉讼中调解解决,则能减少诉累、防止二次纠纷产生。3月3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的一起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就属于这种情况。

  该案起因是原告黎某向被告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凯迪拉克SRX3.0精英版汽车一辆,因被告未按期交付车辆,黎某诉至兴宁区法院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签订的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庭审中,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双方约定交付车辆之前,黎某应付清全部车款,黎某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违约在先;黎某则认为被告没有通知自己提车及支付车款,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各执一词,在谁违约这个问题上唇枪舌剑,互不相让。主办法官认为,该案系一起简单的汽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事实清晰,若当事人执意打斗气官司,必然要经过一审和二审较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原本简单的纠纷不但迟迟得不到解决,还会徒增诉讼成本,对双方均无益处。为此,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利害关系,悉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在理性思考基础上作出让步,最终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顺利化解了该案纠纷。

  法官温馨提示,生活中人人都有可能遇到一些经济纠纷,如果选择诉讼方式解决纠纷,除了要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以外,还要从诉讼成本角度理性考虑,选择在法院主持下与对方协商调解,争取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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