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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车回家无辜受伤 运输公司赔偿损失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5-02-28 17:06:07 打印 字号: | |
  2月28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蒋某要求运输公司赔偿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部分获得了法院支持。

  2012年8月,宾阳芦圩镇某村村民蒋某乘坐运输公司的大型卧铺客车回南宁,途中大客车与他车发生碰撞,导致多车追尾及多人当场死亡、乘坐在客车上包括蒋某等在内的34名乘客受伤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9月,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大客车司机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蒋某被送到当地医院进行救治,后转至三○三医院住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腰椎、骶椎骨折。经治疗,蒋某病情好转,于2012年11月出院,住院104天。出院后医生嘱咐其3个月内避免剧烈运动及负重,注意补充营养,3个月后复查骨折愈合情况。该医院还出具了1份陪护证明,证实蒋某在住院期间因生活不能自理留有1人陪护。2014年4月,蒋某被鉴定为腰部损伤伤残等级为九级,鉴定费用700元。蒋某与运输公司协商赔偿未果,诉至兴宁区法院,请求判令运输公司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1万元。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蒋某作为旅客因乘坐运输公司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蒋某提起违约之诉,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另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乘客蒋某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而蒋某乘坐运输公司的车辆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因此受伤,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由运输公司的驾驶员承担,又因驾驶员是运输公司聘用的司机,司机在本案中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所以对蒋某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其受伤所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蒋某诉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法律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其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蒋某因伤构成九级伤残,精神上的确遭受了严重的损害,但蒋某以运输公司违约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非要求运输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蒋某在本案中请求运输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蒋某诉求中的后续治疗费,法院认为,蒋某主张的这部分费用没有实际发生,也没有医疗机构出具相关明确意见,蒋某可待实际产生后续治疗费、收集相关证据后另行起诉解决,本案不作处理。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蒋某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共计10万元的诉讼请求,驳回了蒋某要求运输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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