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牛某、赵某起诉要求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对赵某某在该公司开设经营的KTV唱歌遭话筒电击身亡承担赔偿责任,二人的大部分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牛某、赵某诉称,2014年5月13日凌晨2时许,他们的儿子赵某某与朋友在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开设的KTV消费唱歌。赵某某在手握话筒唱歌时突然倒在沙发上,对身边朋友指着话筒说了一句“有电”随即昏迷。后赵某某被送往医院,因抢救无效死亡。5月14日,司法鉴定中心证实赵某某系电击死亡。牛某、赵某认为,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作为事发场地KTV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责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二人将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支付赵某某遭电击死亡的相关赔偿费用83万余元。
庭审中,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广西某娱乐公司作为KTV娱乐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对进入其经营活动领域内的相对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赵某某作为消费者进入该公司开设经营的KTV,该公司应当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赵某某在唱歌过程中,因KTV设备存在安全隐患而触电身亡,说明该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对赵某某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法院对牛某、赵某要求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对赵某某遭KTV话筒电击身亡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广西某娱乐有限公司向牛某、赵某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相关费用共计7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