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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议存“程序瑕疵” 庭前调解“治愈纠纷”
作者:王 坚  发布时间:2015-01-28 17:31:24 打印 字号: | |
  未通知全体董事开会却形成董事会决议,六股东忿而向法院提起撤销决议诉讼。经法官细心释法明理,公司于诉讼中重新召开董事会通过新的决议,撤销原作出的瑕疵决议。1月27日下午,六原告欣然撤回了起诉,一起瑕疵决议撤销纠纷圆满化解。

  南宁某运输公司是一家主要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共有11名,包括朱某等十个自然人股东和一个法人股东,朱某还担任该公司董事一职。2012年8月28日,运输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三项议案。但朱某等六个自然人股东认为,运输公司未将该次会议的召开通知朱某,剥夺了董事的合法权益,该次董事会召开及决议的形成均不符合章程规定,应予撤销。

  运输公司则认为,公司章程虽规定董事会议的召开应提前十日发送通知,但按照公司惯常的运作方式均是口头通知,8月28日开会公司也已口头通知朱某参会,朱某无故不参加会议反而起诉撤销董事会决议无理,应予驳回。

  案件受理后,法官经认真阅卷审查并多方调查,了解到运输公司召开该次董事会会议,事先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提前十日向朱某发送书面通知,尽管运输公司述称已口头通知朱某参会,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朱某也不认可收到会议通知,故运输公司8月28日董事会会议存在召集程序的瑕疵。然而,公司决议是一种法律行为,程序存在瑕疵的决议有被补救的可能,可以通过公司主动撤回或追认的方式得以“治愈”。尽管诉讼是救济的一种手段,但通过诉讼方式处理公司决议,可能产生高昂的成本,不符合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公司的发展。法官经分析认为该案有协调解决的可能,遂结合公司法的精神及运输公司章程的规定,多次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建议各方尽力维护公司效率和交易安全。最终,运输公司从公司自治及股东自治的角度出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照运输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前十日向朱某发送书面会议通知,重新召开董事会会议通过了新的决议,撤销了原作出的瑕疵公司决议。因公司决议被法官“治愈”,相关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朱某等六原告欣然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至此,这起因召集程序瑕疵引发的公司决议撤销纠纷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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