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新年,原为出租车司机的张女士本想开心迎新年,但抑不住心中愤懑,一纸诉状将原挂靠经营的A公司告上法院。1月5日,在元旦节后上班的第二天,兴宁区法院调解了一起因被挂靠企业提前单方终止挂靠经营合同引发的纠纷案,经主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A公司即时给付张女士违约金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86元。
纠纷起于2014年元月,张女士和A公司签订了《出租汽车承包经营合同》,合同期限从2009年元月17日至2014年元月16日止,合同期限内被挂靠方单方无故终止合同,需承担违约金15000元。2014年元月3日,A公司无故单方终止合同,提前收回出租汽车。张女士多次向A公司主张违约金,沟通无果,遂于2014年12月31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张女士违约金15000元。
该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研究了案情,随即发现,张女士起诉前曾多次向A公司主张违约金,且主张数额仅2000元,有调解可能性。且依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A公司单方提前回收车辆,以行为方式单方终止合同,但距离合同期限届满只有13天,15000元的违约金主张有过高可能性。
经与双方当事人多番沟通,释法明理,张女士表示违约金数额可以调整为5000元;A公司表示对违约事实无异议,违约金降为5000元也在其接受范围内。A公司在电话调解中明确表示,临近年关会尽量让大家都过个好年,调解当天将给张女士带上案款现金和春节祝福。最终,双方达成协议,A公司当庭交付违约金及诉讼费用5086元给张女士,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