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4日,在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调解下,一起因车辆烧毁而索赔的民事纠纷圆满和解。原告陆某与某品牌汽车4S店达成了调解协议,由4S店赔偿陆某价值20多万元的新车及汽车消费代金券,并当场为陆某办理了新车交接手续。陆某在两年多追索无果的经历后,终于实现了自身合法权益,欣喜之余,陆某向兴宁区法院发出了感谢信,并给承办该案的法官送上了锦旗。
2012年9月,陆某将自己购买的、价值20万元的某品牌轿车停放在马路边上,他做梦也没想到,当天晚上7点多,车辆竟然起火燃烧,等到事故发生地公安消防大队接到报警到达现场时,车已经完全烧毁。公安消防大队认定该起火灾涉嫌纵火犯罪,将证据材料移送到当地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但公安局经审查却认为该车辆烧毁案没有犯罪事实,遂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和情况说明,并认为该车被烧毁应系自燃,不属刑事案件。
陆某凭公安机关的结论向汽车生产商索赔,但对方却拒绝赔偿,并要求进一步查明车辆烧毁的原因。之后,陆某授权汽车生产商对事故车辆整车及零部件进行检查,可生产商商历经近两年的检测仍未得出结论。陆某多次书面及口头要求生产商答复均无果,向生产商的索赔也没有得到回应。2014年4月14日,陆某将烧毁车辆的生产商及销售商告上法庭,以车辆自身缺陷导致车辆自燃为由,向生产商和销售商索赔相应损失。
案件受理后,主办法官根据案件的争议情况,对车辆燃烧损毁相关事实进行深入调查。由于事故发生地在外省,主办法官多次向事故发生地消防大队、公安局发函调查案件事实,通过电话、发函向处理该事故的消防、公安干警核实车辆燃烧事故发生过程,核实处理结果。在做了大量详实调查之后,主办法官依法明确车辆自燃原因的举证责任在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并依法向案件双方当事人作举证责任释明,同时组织生产商、销售商与陆某进行调解。主办法官坚持不懈地进行大量解释说理后,汽车生产商终于理解并接受了自身的义务,并主动向陆某提出赔偿同款车辆及汽车消费代金券的调解方案,而陆某也欣然接受了该方案,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该案调解结案后,主办法官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工作态度得到了当事人认可,陆某还在结案后把感谢信和锦旗送到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