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2日下午,当事人陈某身坐轮椅,手捧鲜花,在儿子及代理律师的陪同下,冒着严寒来到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将写有“司法典范、为民楷模”的锦旗亲手赠与该庭刘孙丽法官,以此表达内心的感激之情。
陈某是一名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人。2013年11月11日,陈某在过马路时,与何某驾驶的某公交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其当场受了重伤。事故发生后,南宁市交警四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无法确认事发时该大型普通客车和行人陈某是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表明该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陈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医院住院数日。治疗终结后,陈某经过伤残等级鉴定,其身上各处的伤残等级确定为三级、八级、十级多等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确定为部分护理依赖。
由于交警部门没有对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因此本次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成为本案最具争议的部分。双方当事人都认为应由对方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刘孙丽法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庭审,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诉辩意见,仔细审查全案证据,耐心进行明法析理,最终依法认定驾驶人何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判决由某公交公司赔偿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81万余元。
拿到判决书后,陈某非常感动,认为是刘孙丽法官公正的判决让她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化解了其因交通事故致残而压抑在心头的一块大石头。陈某的儿子告诉法官,母亲因交通事故致残,行动非常不便,但她一心想表达谢意,便坚持自己到法院,将锦旗亲手赠与公正严明、为民司法的刘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