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7日上午8点,当事人唐某给兴宁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孙丽送来了一面感谢锦旗。鲜红锦旗上书十个字——“优秀女法官,金牌调解员”,充分表达了唐某对法官调解工作的肯定。这起被刘法官成功调解的案件,起因是业主与物业公司的一场纠纷。
2014年8月,南宁市某物业公司对装修存在违规项目的业主唐某进行装修限制,唐某不理解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不但没有进行整改反而进入物业服务中心办公区闹事,打翻若干办公用品,踢翻停在办公楼前的电单车、电脑,造成物业公司电脑损坏。纠纷发生后,南宁某物业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唐某赔偿公司财产损失5500元。
刘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查明了案件的事实情况和纠纷起因,考虑到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长期的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在日常的物业费收取、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等事项均需与物业公司保持经常性接触,刘法官认为如果仅为追求结案而对该案简单下判,可能不利于弥合双方今后关系,甚至会影响业主今后在小区的日常生活。为达到案结事了人和的效果,刘法官在开庭前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她耐心地向唐某明法析理,向其反复解释物业公司对小区业主装修的管理是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管理行为并无不当,反倒是唐某不服从物业管理的行为有失妥当,损坏物业公司财物的行更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一开始,唐某心有不甘,以各种理由为自己辩驳。刘法官见状把开导劝说的角度提高到物业公司维护小区业主公共利益的层面上,使唐某的态度趋于软化,向法官表示事发时自己只是一时冲动,没有考虑事情后果。此后,刘法官趁热打铁,继续对双方进行几次调解,终于说服唐某向物业公司道歉并承担一定赔偿责任。而在赔偿数额上,双方当事人经历了一番讨价还价,刘法官则尽力协调,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唐某当场向南宁某物业公司支付赔偿款3000多元,而唐某也因此获得了物业公司的谅解。该案以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而划上了圆满句号。纠纷解决后,唐某当面向刘法官送上锦旗表达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