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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内洗澡意外死亡 出租方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聂凯、韦娜  发布时间:2014-11-07 17:17:50 打印 字号: | |

天气渐冷,老百姓对热水器使用越来越频繁,但人们在使用燃气热水器时应做好通风排气措施,否则可能引发意外甚至酿成悲剧。不久前就有一男子在租赁房子内洗澡,因一氧化碳中毒意外身亡,法院判决出租方为此承担部分责任。受害人俞某于20088月租住被告许某和喻某的房屋,俞某今年218日在租赁房屋内洗澡时突然身亡,其亲属向兴宁区法院起诉要求出租方许某和喻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4万余元。20141031日该案在兴宁区法院公开宣判,该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9万余元。

兴宁区法院审理查明,2008811日,死者俞某与被告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同意将房屋内物品(含组合衣柜1件、转角柜1组、燃气瓶1个、燃气灶1个、热水器1台、电饭锅1台,共七件)交由死者俞某使用,之后双方续签两次租约。2014217日,俞某与朋友在家使用热水器洗澡。当天,俞某隔壁的邻居在进出楼房时闻见俞某房有煤气味便报警,警察打开房门后发现俞某和一女分别倒在卫生间和房间,经查两人均因一氧化碳中毒身亡。事后俞某家属与房屋出租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合意,故俞某家属向兴宁区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5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俞某租住房屋由两被告共同购买,两被告在向俞某交付租住房屋时有义务保证该房屋及附带的燃气热水器等水、电、气等附属设施符合安全使用标准。涉案热水器安装在半封闭式的空间内,依靠灶台窗户及排风扇作为主要保持空气流通的方式,并无排烟管将有毒气体引出室外,可以认定两被告交付热水器不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还认为,根据南宁市的气候特点以及生活经验,当地群众在使用类似家用燃气热水器时,如能充分打开门或窗,是可以避免一氧化碳中毒发生的,然而在本案中,涉案热水器排气通道之一的灶台窗户被报纸张贴封堵,亦无证据显示事故发生时灶台的排风扇是开启的,因此,俞某在使用热水器过程中并未尽到注意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80%责任,两被告应承担20%责任,法院因此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潘俊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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