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是执行办案的关键因素。如果被执行人身份信息不明确,就意味着办案线索中断,执结案件几乎无望。然而,兴宁区法院执行法官却在经历重重困难后,于10月27日成功执结了一起被执行人“无业无产无信息”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覃某之子于2008年1月驾驶一辆中型货车与南宁丰润公司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破损、覃某之子与丰润公司货车司机在事故中不幸身亡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丰润公司货车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2月丰润公司将原告方的事故车辆带回其公司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维修存放,汽车修好后,修理厂通知润丰公司和车辆挂靠的南宁益嘉车队验车。然而丰润公司和益嘉车队在验车后却都没将车从维修厂处提走,导致车辆在维修厂处一放就是三年。2011年,原告方以不能用车给自己造成停运损失为由将丰润公司诉至法院,而益嘉车队的经营者闭某则被列为本案第三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车辆的停运损失并非丰润公司造成,而是由车队验车后未履行通知死者家属的义务所致,原告损失应由车队赔偿。又因车队为个体经营,故法院判决车队业主闭某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方于2014年3月份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法官受理后却发现案件是典型的“无头案”。首先,闭某所经营的益嘉车队已经解散,车队之前的营业设施、工作人员均已撤离;其次,益嘉车队撤走后没有留下任何关于经营财产的线索;再次,闭某身份信息不详、住址不详。一言以蔽之,该案被执行人“无业无产无信息”,找到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另一方面,该案申请执行人因涉案交通事故丧失了家中的主要劳动力,眼下正等着赔偿款缓解生活困难。对此,执行法官看在眼里,急在心上。为使经济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尽快拿到赔偿款,该案承办法官先后尝试通过询问益嘉车队原雇员、在益嘉车队原址所在区域查找线索、向自治区公安厅查询闭某户籍等方法来查找闭某的身份信息等等,但结果却一无所获,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为缓解申请执行人生活上的的燃眉之急,即便困难重重,执行法官仍然没有就此罢休。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长达3个多月的大范围搜索后,执行法官在南宁市大沙田地区的派出所找到了闭某曾经登记的身份信息,法官顺藤摸瓜,最后在另一个派出所找到了闭某的身份证号,执行得以柳暗花明。
法官很快通过闭某的身份证信息查询到了闭某住址及其名下的银行存款,但在随后执行中,法官又遇到了新的困难。闭某在接到法院执行通知书后,以不服判决、要提起申诉为由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迟迟没向执行法官提供案件申诉材料。在认定闭某行为构成拖延履行后,执行法官一边向闭某进行明法析理,告知其不能以申诉为由逃避法律责任,同时冻结了闭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在强大的执行威慑面前,闭某最终履行了赔偿义务。2014年10月27日,闭某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将执行款8.927万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至此,一起被执行人“无业无产无信息”的“无头案”,在执行法官锲而不舍的努力下,最终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