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午,四辆搬家公司的车辆开到了南宁市官塘村的被执行人麦某家楼下,在兴宁区法院执行干警的执法保障及人大代表的执法监督下,搬家公司工作人员将被执行人家中的物品搬上了车。
“责令被执行人麦某及该房现住人员于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南宁市民主路大官塘某栋某号房,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这是8月14日由兴宁区法院在被执行人麦某家门前粘贴的腾房公告的部分内容。现公告期限已到,但麦某的家人迟迟不肯搬离该房。法院立即作出了强制腾房的工作预案,并寻找到一间出租屋预作为腾房转移家具的场所,期间该执行案件的主办法官六次前往被麦某家中进行劝说、告诫被执行人家属搬离该房。法院向被执行人告知了强制腾房的时间和将物品搬至出租屋的后果,在法院执行法官及法警到来之时,被执行人家属梁某最终向法院提出了将家中物品搬至她指定地点的最后要求,并配合了搬离。在搬家公司将四车满满的家具按梁某的要求搬离后,法院顺利将该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关于返还房屋的判决结果宣告执结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