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兴宁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宣判一起多人结伙偷越国境案。越籍被告人韦文年等六人均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对被告人韦文雄五人适用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
2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韦文年等六人从越南共和国荣市乘车前往芒街,次日20时许,被告等人在没有任何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从芒街坐船偷渡至中国境内。2014年2月12日,公安机关在南宁市仙葫开发区五合村将六人抓获。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文年等六人违反出入国境管理法规,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韦文年等六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基于上述理由,该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该案是2014年度兴宁区法院审理并宣判的第三起偷越国境案。近年来,该院致力于严厉打击偷越国边境犯罪,切断“三股势力”人员潜入潜出通道,该案的审结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边境安全和社会稳定,对偷越国境类犯罪形成一定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