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自治区高院发布了桂高法网传〔2014〕197 号文件,对审判长负责制试点单位进行了通报表扬。全区共有2个中级法院和7个基层法院受到通报表扬,兴宁区法院名列其中。
从2013年4月开始,根据自治区高院改革创新年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在上级法院的大力支持下,兴宁区法院作为全区首批审判长负责制试点单位之一,首先在该院民一庭开展了审判长负责制改革试点工作。该院积极借鉴东部地区法院的成功经验,按照“1+2+3+4”模式分别组建审判长团队,通过相继施行的“审判团队合议制”、“裁判文书繁简分流”、“审判团队类型化管理”、“审判小组一审多助”等多项具体改革措施,在提高审判质效,均衡结案率、裁判正确率和服判息诉率及提高案件调解率等方面均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绩,较好的解决了以往“案多人少”导致的法官超负荷工作,办案积极性、审判效率不高等问题。
自治区高院的此次通报表扬,极大的鼓舞了兴宁区法院全体干警的工作热情,该院将以此次通报表扬为契机,进一步深入推进审判长负责制试点工作,为自治区司法改革创新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