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某贸易公司要求某家具公司交付家具及支付违约金的部分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
2012年5月,某贸易公司与某家具公司签订了《红木家具买卖协议》,约定:贸易公司向家具公司订购红木家具共37件,交货时间为2013年2月。协议签订后,贸易公司向家具公司支付了20万元货款,家具公司出具了《商品品质保证单》,写明货款总价57万元,收取定金20万元。2012年11月,贸易公司支付货款20万元。后因家具公司逾期交货,经双方协商,家具公司同意贸易公司只需再支付10万元即算支付完毕,2013年8月,贸易公司将剩余的10万元支付给家具公司,家具公司出具收据。后经贸易公司多次追索,家具公司至今没有交付定购的红木家具,为此贸易公司以家具公司延迟交货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家具公司按双方签订的《红木家具买卖协议》第一条约定向贸易公司交付红木家具37件,如未能交付红木家具,家具公司应退还相应货款;2、家具公司支付违约金10万元;3、贸易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由家具公司负担。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贸易公司与家具公司签订的《红木家具买卖协议》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恪守履行。贸易公司已按协议约定向家具公司支付红木家具货款,而家具公司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贸易公司履行交付红木家具的行为构成违约。贸易公司向家具公司定购的红木家具已特意标明有家具品名、材质、材质产地和品名产地,本案双方约定的标的应属于特定物,故贸易公司要求家具公司按协议约定的家具品名、材质、材质产地和品名产地履行交付红木家具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贸易公司要求家具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的请求,因双方在《红木家具买卖协议》中没有约定,贸易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因此受到经济损失,故贸易公司要求家具公司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家具公司公司按双方签订的《红木家具买卖协议》中第一条约定向贸易公司交付红木家具37件;如家具公司未能按上述协议交付红木家具的应将相应货款退回贸易公司;驳回贸易公司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