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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女子买卖法院印章 法院依法公正处罚
作者:刘慧玲、陆细伟  发布时间:2014-09-02 17:39:59 打印 字号: | |
  8月29日上午,兴宁区法院对兴宁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孔某敏、李某芳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一案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两被告人因犯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均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依法没收两枚假公章及赃款人民币150元。

  3月31日下午,被告人孔某敏(女)在南宁市兴宁区西关路垃圾中转站附近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将一枚刻有“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的假公章、一枚刻有“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假印章卖给被告人李某芳(女)时,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当场从被告人李某芳手上查获上述公章及印章,从孔某敏处查获赃款人民币150元。经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证明,该院公章一直由单位保管,没有丢失,也没有外借。

  该案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细致、全面地调查,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庭审中,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及量刑进行充分的辩论,并顺利将该案的庭审进行完毕。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敏、李某芳非法买卖法院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积极,均为主犯。鉴于被告人孔某敏、李某芳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二被告人均从轻处罚。据此,兴宁区法院做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吴腾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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