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陈某要求某装饰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2011年8月,陈某与某装饰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合同书》,约定共同投标某栏杆工程。合同约定:装饰公司提供客户资源,制作样品,编制标书,参与议标及中标后的经营管理工作;陈某提供投标保证金5万元及中标后的运转资金,主要承担项目经营管理。如未中标,投标保证金15天内返还。次日,某装饰公司向陈某出具收据,内容为:收到陈某交来的某栏杆保证金5万元。收据上的收款人一栏有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及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后,双方投标的工程未中标。陈某要求某装饰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未果。便以装饰公司未返还投标保证金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装饰公司返还其投保保证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与装饰公司签订的《业务合作合同书》,缔约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陈某依约向装饰公司提供了投标保证金5万元,在双方投标的工程未中标后,装饰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返还投标保证金给陈某,但装饰公司并未履行合同约定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陈某要求装饰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5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