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周某因驾驶小轿车撞被害人青某后逃逸并致其死亡而领刑四年五个月。
2014年2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利用借来的车辆,驾驶未悬挂车牌号码的小型轿车沿322国道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在后,被害人青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22国道北侧机动车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在前,双方同至784KM+900M处时,被告人周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头与被害人青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尾碰撞,导致被害人青某及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倒地。事发后,被告人周某驾驶肇事车辆逃逸并将其肇事车辆停放在其住处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并未及时对被害人青某进行救治,随后,适有陈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及林某驾驶的大型客车先后碰到倒地的被害人青某,造成被害人青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2月5日9时,被告人周某驾驶肇事车辆投案自首。
庭审中,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驾车逃逸,但于次日自动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对此,法院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