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覃某要求李某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支付离婚补偿款及逾期利息的请求得到法院支持。
覃某与李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在某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并签订了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李某分期补偿覃某3万元,离婚时支付1000元,三年内付完,每年付1万元,其中第一年8月底付4000元,第一年年末付5000元等。到2012年2月16日前李某一共向覃某支付了7600元,但至今未再向覃某支付余款,覃某遂于2014年7月3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支付余款及相应利息。在庭审中,李某答辩称覃某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剩余补偿款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不予支付尚欠的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覃某和李某协议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李某应当依法依约履行付款义务。覃某要求李某给付补偿款3万元,扣除已付7600元后,李某应支付覃某补偿款2.24万元以及相应的逾期利息。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对于同一笔欠款约定分期还款的,应以最后一笔款项还款期限届满时为诉讼时效起算时间,根据覃某与李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李某付给覃某最后一期补偿款的期限即2013年12月31日,到覃某起诉之日2014年7月3日尚未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故对李某主张覃某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支付覃某剩余离婚补偿款2.24元及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