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认为物业服务违约拒不支付物业费 举证不能仍应承担相关费用
作者:韦娜  发布时间:2014-08-01 16:10:20 打印 字号: | |
  7月29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一审宣判,物业公司诉请南宁市兴宁区兴东路某小区30余名业主支付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期间的水费、水费公摊、电梯电费公摊、路灯照明电费公摊、水泵二次加压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违约金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09年6月20日,物业公司与该小区30余名业主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就服务项目以及服务费用缴纳的规定等相关事宜作了明确地约定。2012年10月开始,该小区30余名业主一直未交任何物业费,物业公司于2013年6月撤出该小区。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业主的行为严重违约,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该小区30余名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该小区的设备出现问题物业并未处理,严重影响了该小区的正常生活秩序,物业公司撤走时,没有办好移交手续,也未进行公示,业主们不知物业公司何时撤走,故无法结算相关费用。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达不到维持基本生活秩序的水平,其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已丧失了收取物业管理费和生活垃圾费的权利,故请求法院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履行。业主主张物业公司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但业主未能举证证实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过程中确实不履行服务管理职责或者履行职责存在严重过错,业主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该主张未得到法院的支持。物业公司在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期间的水费、水费公摊、电梯电费公摊、路灯照明电费公摊、水泵二次加压电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约定,业主未依约履行按期交纳物业管理各项费用的义务,应承担支付滞纳金的责任。物业公司以违约金的形式主张滞纳金损失,业主应当承担欠缴物业费的违约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劳秋艳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