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违法采取私力救济 无法可依反须赔偿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4-07-29 15:55:07 打印 字号: | |
  7月29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原告某运输公司、李某要求被告某厂返还扣押车辆的主张获得法院支持。

  李某的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名下。2013年5月,李某驾驶货车装载着一车盐酸运至某厂,在卸车过程中,李某由于操作失误,导致盐酸泄露,致使人员被烧伤。经消防等部门及时救援,并将伤员送往医院救治后,某厂先行垫付了医疗费。事故处理结束后,李某多次与某厂协商,要求先将车开出来进行营运,某厂不答应,而是把货车扣在厂区内,致使李某的车辆停止营运二个多月。李某认为,某厂在处理这起事故中的费用,可以通过其他合法的途径来索赔,不能通过扣车的行为来达到目的。在与某厂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厂返还其所扣押的车辆。

  在法院组织双方调解的过程中,某厂表示车辆仍停在厂内处,可随时取走,但要求车主带身份证和行驶证原件到场取车。并称如果没有行驶证的话,法院带李某去拿车也可。因李某丢失了行驶证,便到车管部门打印了车辆登记查询信息表。在法院组织下到某厂取车时,某厂以李某未能提供行驶证,所提供的车辆登记查询信息表虚假为由,拒绝李某取走车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驾驶货车在某厂发生硫酸泄露事故后,该车辆一直停放在某厂处至今。虽然李某等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某厂在事故发生后扣押车辆不予放行,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厂在表示李某等人可以随时取走车辆后,又以其无行驶证为由拒绝李某等人取车,甚至在李某补充提交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表后,仍不予放行车辆,某厂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了其不同意李某等人取走车辆,故法院有理由相信上述车辆被扣留与某厂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李某要求某厂返还车辆的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某厂辩解系因李某无行驶证故不予放行本案所涉车辆,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某运输公司、李某的货车。

  法官建议:公民在遭遇到因他人过错导致的侵权、合同等纠纷时,常常会不自觉地将涉及纠纷的他人财产采取扣押、留置等手段来索取赔偿,殊不知,未经依法确认的私力救济行为本身就已违反法律,受害者往往因非法扣押他人合法财产反而要进行赔偿。对此法官建议,在遭受到侵权或其他合同纠纷并需要对造成纠纷的他人财产采取扣押、留置措施时,应及时将该财产作为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诉前财产(证据)保全,将不合法的私力救济行为转变为合法的公力救济,最终得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吴腾睿

地址:广西南宁市兴和路23号    邮编:530002    立案查询电话:0771-2868270     五塘法庭联系电话:0771-4228770      昆仑法庭联系电话:0771-4738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