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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屡修“霸王车” 维修公司起诉获赔偿
作者:高文姬  发布时间:2014-07-23 16:52:29 打印 字号: | |
  7月22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修理合同纠纷,原告某汽车维修公司要求被告杨某支付车辆修理费的主张获得了法院支持。

  2013年8月,杨某将一辆汽车送至某汽车维修公司处维修,维修费为1000元。10日后,又将另一辆汽车送至汽车维修公司处维修,维修费为1500元。5日后,杨某再将第三辆汽车送去维修,维修费为2500元。三次汽车维修行为共产生5000元维修费,杨某在三次维修收费结算单上的客户验收及签署处均注明“已提车,未付款。杨某”。之后汽车维修公司多次要求杨某支付修理费未果,便以杨某未支付车辆修理费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杨某支付车辆修理费5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将车辆送至汽车维修公司处维修,维修公司按照其要求对车辆进行维修,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基于双方长期的业务往来,杨某在提车时在维修收费结算单上注明未付款,因此,双方所实施的行为事实上已形成了修理合同关系,其修理合同依法成立,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杨某在维修公司处修理车辆,经双方结算,理应及时向维修公司履行支付修理费用的义务,而杨某却长期拖欠不履行支付修理费用是造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其过错属于杨某,杨某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维修公司要求杨某支付车辆维修费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汽车维修公司要求杨某支付车辆修理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吴腾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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