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受害人黄某的父母妻儿共五名原告诉请被告谢某及案发KTV所属娱乐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68万余元的诉请获法院部分支持。
2012年11月6日,被告谢某与受害人黄某等人在南宁市兴宁区朝阳路钻石广场某KTV包厢喝酒,黄某的女友农某与谢某发生争执,后谢某被在场其他两人劝出包厢后仍辱骂黄某并趁人不备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捅中黄某大腿,黄某受伤倒地后,谢某逃离现场。KTV的工作人员报警后将黄某送至医院抢救,后黄某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20l2年11月26日,公安机关将谢某抓获归案。南宁市中院判决谢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该案刑事部分判决生效后,黄某的父母、妻子及两名子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谢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8万余元。同时,五原告认为谢某能将管制刀具带入服务营业场所且在案发前双方发生争执时并没有得到KTV安保人员的及时制止,KTV所属娱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应当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朝阳路钻石广场KTV包厢消费的过程中,受到被告谢某的侵害致死,故应由被告谢某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娱乐公司作为KTV的经营者,其在从事娱乐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当对前来消费的顾客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事发地点为被告娱乐公司直接管理和控制的空间范围,事发前,娱乐公司理应采取一定的安保措施防止人员携带管制刀具进入其营业场所,而事发时,黄某与谢某先是在包厢内发生争吵,而后发展到在走廊上发生争执,娱乐公司理应能够预见到如果争吵进一步加剧则有可能有人会遭受到人身侵害,在此种情况下,娱乐公司理应及时通过报警或其他适当的方式阻止争吵的加剧以及侵权行为的进一步发展,但娱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事发时并未及时加以制止。由此可见,被告娱乐公司在其经营管理范围内未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综合考虑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被告谢某的侵权行为所致,以及被告娱乐公司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安保责任,法院认定被告娱乐公司在被告谢某赔偿不足时,应在被告谢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娱乐公司在承担了相应的补充责任后,还可以向被告谢某追偿。
关于五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犯罪分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限于“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而因犯罪行为受到精神损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因为刑事案件中通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处罚,已经体现了对被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本案中,被告谢某已因故意伤害罪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故法院对五原告诉请的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谢寿庄赔偿五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共计657330元。被告娱乐公司在被告谢某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在被告谢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10%即65733元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