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信用卡诈骗罪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2011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在某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申领了信用卡金卡一张,后便开始进行透支消费。透支后,被告人杨某却未按规定还款。2013年6月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银行通过其委托的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通过电话、派员、信函等方式,分别对被告人杨某进行了多次催收。催收期间,被告人杨某于2013年8月17日进行最后一次还款,还款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截止2013年11月5日,被告人杨某使用该信用卡共计透支欠款本金为人民币112930.89元。 2013年1月3日,被告人杨某在其家属动员及公安机关传唤的情况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将银行欠款本金人民币112930.89元及罚金人民币5000元交予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但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杨某主观恶意不深,并且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透支,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杨某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的家属代其退赔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及代其缴纳罚金,视为被告人杨某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予以其减轻处罚。对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