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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招聘乱收费 构成诈骗被起诉
作者:韦瑞东、袁莹莹  发布时间:2014-06-24 18:17:06 打印 字号: | |
  6月20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罪案,被告人黄某、蒋某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及一年二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黄某,男,1976年9月出生,广西武鸣县人,壮族,初中文化;被告人蒋某,男,1979年12月出生,广西资源县人,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人黄某、蒋某共谋以招工形式实施诈骗。自2012年10月起,两被告人分别以南宁市某有限公司、南宁市某建材责任有限公司等十二家公司的名义,采取在百姓网、58网、赶集网、桂冠人才网等网站发布招工广告的方式,诱骗被害人到南宁市兴宁区某广场某号房应聘工作,并以需缴纳门禁卡押金、体检费、购买茶叶为名要求被害人垫付钱款后,再以被害人犯错为由将被害人开除。随后,两被告人将被害人上述的钱款据为己有。经查证,案发时两被告人诈骗所得达3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的辩护人认为,黄某只收到医院的回扣100元,对医院体检的正常收费不应计入诈骗的数额;被告人蒋某的辩护人则认为,医院体检的收费属正常收费,不应列入诈骗的数额,且蒋某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蒋某犯诈骗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负责招聘人员、与医院洽谈,并收取体检回扣费,是主犯;被告人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同时,涉案体检费亦属二被告人诈骗行为造成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且其中二人从每个应聘人员体检费中获得回扣费,被害人体检费应依法计入二人诈骗数额内,对此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对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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