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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对一起因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恢复收监执行
作者:韦瑞东、潘俊秀  发布时间:2014-06-20 17:59:13 打印 字号: | |
  6月17日,兴宁区法院作出刑事收监执行决定书,依法将哺乳期已满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服刑人员黄某收监执行。这是兴宁区法院作出的首份将哺乳期满的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的刑事收监决定书。

  涉案的黄某于2006年冒充武警北京总部参谋身份,通过谎称出售武警广西总队“师级楼”、伪造武装警察部队内部集资建房售购合同、私刻武警北京总部印章以及伪造武警部队缴款通知、发票等文件材料等手段,以缴纳购买“师级楼”各项费用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饶某华、饶某某二人112.3万元。兴宁区法院受案后,于2010年10月14日依法判决黄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生效后,该院发现黄某处于妊娠期,不宜收监关押,遂于2010年10月26日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将黄某交由司法局社区矫正机关进行社区矫正。2012年,黄某再次怀孕,并于2013年1月生育一男孩,至今哺乳期已满一年。

  6月6日,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南宁市司法局作出收监执行建议书,以哺乳期满,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为由建议对黄某收监执行。建议书送达法院后,主办法官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以黄某哺乳期确满一年、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经消失为事实依据,于6月17日作出刑事收监执行决定书,并送达公安机关、监狱等执行机关,依法成功将黄某收监执行。

  收监执行工作从决定到执行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且某些事宜法律法规并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致使法院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不少困难。这起对哺乳期满服刑人员成功收监的首个案例,既体现了兴宁区法院在司法联动、公正执法方面勇于探索的决心和立竿见影的力度,又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是该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道路上迈上的又一个新台阶。
责任编辑:闭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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