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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重病住院 紧急解冻彰显人性执法
作者:莫燕蓉  发布时间:2014-06-17 16:54:42 打印 字号: | |
  6月11日,兴宁区法院对被执行人刘某在南宁市兴宁区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进行紧急解冻,待被执行人的家属将该账户的存款取出之后,法院再予以续冻。由于被执行人刘某患肝癌住院治疗,急需用钱,该院出于人性执法的考虑,在不影响案件最终执行的情况下,对刘某被依法冻结的工资账户采取紧急解冻,将原先被冻结的存款优先用于刘某治病,毕竟,生命之于每个人都是最宝贵的。

  梁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兴宁区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刘某偿还梁某借款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该判决生效后,刘某未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梁某遂向兴宁区法院对该案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刘某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称其不在南宁,并未到法院接受询问。经查,刘某是某铁路局的职工,每月有实发工资2000多元,故法院依法冻结了刘某的工资账户。另查明,刘某在某铁路局有一套房产,法院也对该房进行了依法查封。法院依法采取了上述措施后,被执行人刘某终于主动来到了法院,他希望法院冻结扣划他的银行账户后,能保留其的基本生活费,并对其的房产予以解封。执行法官向刘某说明法院会依法保留他的基本生活费,但不能解封他的房产,只有他全部履行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才能依法予以解封。在刘某来法院不久之后,刘某就因肝癌住院。法院对该情况调查核实后,治病救人是第一位的,所以法院马上解冻了刘某的银行账户,由其家属将其存款全数取出,用于刘某的住院治疗。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既需要充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但也必须维护被执行人的基本权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升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吴腾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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