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妇女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保护,特别是针对妇女劳动者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保护。6月5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关于孕期妇女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莫某于2012年6月18日到某科技公司工作,某科技公司未与莫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同年12月莫某发现自己怀孕,后某科技公司以莫某怀孕不敢安排其工作让其休息为由,通知莫某2013年1月起不用回单位上班。2013年1月1日之后莫某停止到某科技公司处上班,某科技公司亦未再向莫某支付过工资,也没有出具任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通知。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莫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某科技公司向莫某支付2012年6月18日至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0323元及某科技公司承担莫某的生育医疗费用16000元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莫某于2012年6月18日到某科技公司处工作,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某科技公司应及时与莫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某科技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该义务,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次月起支付莫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莫某在入职某科技公司后怀孕,顺产生育后,双方劳动关系仍未解除,故莫某可参照《南宁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试行)》中的有关女职工妊娠单胎满28周及以上顺产的一次性补贴1800元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由于某科技公司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致使莫某无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故某科技公司应支付莫某生育医疗费一次性补贴18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支付莫某2012年7月18日至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863.69元,并支付其生育医疗一次性补贴1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