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1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原告韦某要求被告某银行赔偿存款及利息的主张部分获得了法院支持。
2013年9月,韦某到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储蓄卡在半小时前被刷卡消费了6.5万元,账户上只剩下些零头了,但是他半小时前并未消费,且卡一直在身上,意识到可能存款被他人盗刷了,便向派出所报案,该案公安机关至今未侦破。之后通过查询得知储蓄卡上的钱是在宾阳县某首饰加工店被何某刷卡用于购买金戒指、项链。韦某认为,其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储蓄合同关系。提供安全有效的银行服务,是银行应尽的合同义务。韦某银行卡内的款项被他人不法支取,银行应承担赔偿责任。韦某以银行未尽保障存款安全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其存款6.5万元及利息7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韦某在银行开户申领储蓄卡并存入存款,双方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即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银行作为商业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所存款项的安全和承担随时支付的义务,韦某作为持卡人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和密码。本案中,银行未能举证证明韦某的银行卡转借他人使用,但韦某卡内存款却被他人在宾阳县某首饰加工店刷卡消费6.5万元,韦某因此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该案至今未被侦破。虽然该款被刷卡消费的真实情况和原因尚未有结果,但银行作为发卡行,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韦某卡内的存款被刷卡消费时是否是韦某本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持合法有效的银行卡和输入正确有效的密码办理支取。鉴于银行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故韦某卡内存款发生短缺的情形,应推定是被他人持伪造银行卡支取。因此,对韦某的存款6.5万元被他人持伪造银行卡刷卡消费,银行在负有安全保障及谨慎审查银行卡的义务上有过错。对韦某的存款被他人刷卡消费的后果,银行承担60%的主要责任,即赔偿原告3.9万元存款损失,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赔偿原告相应的存款利息损失。韦某在使用该卡办理存储时未谨慎保护密码,以致密码泄露并导致存款被他人刷卡消费的后果,对此,韦某应自行负担40%的次要责任,即应自行承担2.6万元存款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韦某存款损失3.9万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