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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破解执行难 管理出新举措
作者:曾泳三  发布时间:2014-04-28 09:23:34 打印 字号: | |
  4月22日,兴宁区法院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针对群众反映强烈、严重影响法院工作满意度的“执行难”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后,出台五项制度,完善执行工作内部管理机制,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一、建立“换员执行”制度。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现象的发生,兴宁区法院建立“换员执行”制度,规定若执行案件承办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有存在消极执行、违法执行等不利于保护当时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应当更换案件承办人。制度详细规定了需换员执行的各项情形并对换员后原案件承办人的责任义务以及所应承担的后果进行了明确规定。

  二、建立“责任分析倒查”制度。为加强执行人员工作责任心,落实执行案件责任管理,提高执行案件质量,严肃执行工作纪律。兴宁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执行错案和下次案件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规定若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执行程序违法或因故意、重大过失、严重失职等原因导致错案、瑕疵案件的,需由主管院长牵头组成责任分析和责任倒查小组追究相关执行人员的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相关人员予以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不同程度处分。

  三、推行“涉案标的物竞买禁止令”。为进一步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工作,加强法院队伍的廉政建设,维护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及公正执法形象。兴宁区法院从严推出“涉案标的物竞买禁止令”,规定法院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评估、拍卖行业的经营活动且不得在相关机构投资参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对评估、拍卖机构施加影响为自己或他人谋利;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参加所在法院委托拍卖的标的物的竞买,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建立“违法违纪先行调离”制度。为有效抑制腐败,严肃人民法院工作纪律,维护执法公信力,兴宁区法院推出执行人员违法违纪先行调离执行岗位的规定,若执行法官存在为案件当事人介绍代理人或中介机构、回避、接受请客送礼、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索贿受贿等十种违法违纪现象则当即终止执行工作,先行调离执行岗位,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强化执行工作新闻宣传。为增进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增强执行威慑力,改善法院执行环境,同时加强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兴宁区法院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执行工作新闻宣传方案。从组织上、思想上明确新闻宣传工作的对公正司法的重要性,并对宣传重点进行了详细规划,确定了宣传形式及宣传内容,划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科学谋划周密部署,确保群众及当事人对执行工作有全面深入的了解。
责任编辑:闭泉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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