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八旬老父要求六子女支付其巨额医疗费的诉讼请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卢某与陆某婚后先后生育卢甲、卢乙、卢丙、卢丁、卢戊、卢己六个子女。陆某去世后,卢某与苏某再婚至今。2011年9月19日,卢某因肺癌入院手术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5万元。自此之后,卢某每隔一个月左右就需要入院治疗一周至一个月的时间,从卢某肺癌手术出院至今才两年的时间,卢某已经住院八次,每次花费2至5万不等,另外不住院期间还需要每天通过口服昂贵的盐酸埃克替尼来维持生命。卢某每个月的退休工资才2000元左右,这几年为了治病,已经把所有的积蓄都花光了,而且还向所有的亲戚借了钱,才能够将生命维持至今。卢甲、卢乙、卢丙、卢丁、卢戊、卢己六人作为卢某的亲生子女从原告第一次住院至今从未为其支出过一分钱的医疗费,每次卢某希望六子女一起承担医疗费时,六子女均以卢某再婚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卢某认为,其六子女的收入均颇为丰厚,但均拒绝为自己的父亲分担医疗费用。从卢某生病至今都是与现任妻子共同居住,也是由现任妻子照顾卢某的生活,在卢某未再婚前,六子女都拒绝与其共同居住,更不愿意照顾老人,卢某自己一个人根本不具有生活能力,所以卢某雇请了卢某的现任妻子照顾自己。卢某与其结婚既是卢某病情随时需要人看护的需要,也是为了顾及名声及报答其细心照顾作出的选择,这不能成为六子女不承担赡养义务的借口。无奈之下,卢某将其六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六子女支付卢某先前的医疗费及今后的医疗费,并向卢某支付其每个月的赡养费。
庭审中,卢某的六子女辩称,卢某在生病期间经常无理取闹,拒绝与子女们居住,也拒绝子女们的关心和照顾,尽管如此,无论是卢某再婚前后,六子女还是在其赡养义务及医疗费上竭尽所能,并非卢某所诉请的分文未付。同时,六子女在生活上也有自己的困难,并非卢某所说的衣食无忧。综上,其六人请求法院酌情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卢某戊提交的转账凭证及收据可以证实,2012年10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卢某陆续收到各类款项112700元,结合卢某的养老金收入及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核销比例,卢某实际具备支付其所主张医疗费用的能力。卢某提交的医疗发票及购买治疗用药、器械的发票亦证实卢某本案中主张的治疗费用已经全部结清,并无拖欠,卢某虽主张为负担该医疗费用而负债,但未能举证予以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子女有向父母提供医疗费用的义务,但应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为前提,本案中卢某戊提交的收据亦证实六子女已经共同向卢某履行了赡养义务,亦无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意思表示,故卢某要求六子女支付医疗费用124653.34元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六子女不存在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但考虑到卢某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为避免卢某日常生活因此陷于困境,故法院酌情支持卢某要求六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的主张,结合六子女的经济能力,法院最终判决六子女每人每月向卢某支付赡养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