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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侨胞在邕遇车祸 主张权利依法得以支持
作者:磨颖、杨颖  发布时间:2014-03-31 15:35:39 打印 字号: | |
  3月28日,兴宁区法院对一起涉外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德国侨胞周某请求吴某、蒙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公司、某运输集团宾阳有限公司赔偿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共计30万余元部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12年1月28日12时50分许,崔某驾驶一辆轿车搭载德国侨胞周某沿昆仑大道由南宁向宾阳方向行驶至三塘嘉和城东门路口时向左转弯,适逢吴某驾驶的客车沿昆仑大道由宾阳往南宁方向行驶,相遇时两车在此路口中央发生迎面碰撞,导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轿车乘客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崔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周某在此次事故中构成一个Ⅷ级(八级)伤残,一个Ⅹ级(十级)伤残。在协商赔偿事宜无果的情况下,周某将崔某、吴某及客车的车主蒙某、某运输公司和承保人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所涉交通事故已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故崔某承担的责任比例为60%,吴某承担的责任比例为40%。事故发生时吴某正在按照蒙某安排驾驶涉案客车,故本案中吴某造成的损害后果,应由接受劳务一方蒙某承担赔偿责任,吴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与蒙某实际上是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某运输公司应与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该车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均在保险期限内,某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周某的损失。对于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则由某保险公司根据其所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由于周某长期居住德国,对此,其请求的误工费、路费等相关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同时由于涉及到国外的相关材料,由此产生的翻译费法院均予以支持。    

  对此,法院依法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并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8586.84元。
责任编辑:劳秋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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