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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是否实为挂靠经营合同
作者:梁静如  发布时间:2014-03-24 14:42: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7年4月,骆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汽车买卖合同》,约定由骆某向该公司购买桂AXXXXX号车辆;购买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从银行贷款支付车款。购车后,该车以货运公司的名义在车辆管理机关登记为车辆的所有人。2007年6月,货运公司向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投保机动车辆保险。

  2007年7月,货运公司与骆某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物为车牌号桂AXXXXX汽车;用途为运输;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车型、品牌和供应商的选择向承租人提供车辆、牌证及经营资质,由承租人经营使用并定期支付租金;以分期付款形式贷款支付车款,在购买人没有付清车款前出卖人保留车辆所有权,并以租赁形式出租给购买人,以租金偿付车款;出租人许可承租人使用登记在出租人名下的车辆牌证,同时承租人获得运输资格;租赁期限自2007年7月10日至2017年7月9日;租金150元/月,全年支付1800元/年;税金377元/月;出租人享有车辆所有权,并保证将车辆转移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出租人有义务对车籍进行管理并履行代收代缴税费、规费,代收代办保险,代为索赔的社会义务;承租人对车辆有营运支配和获得盈利的权利;承租人以其车辆的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对外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承租人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规费、税费、保险费、租金等费用;承租人有义务承担出租人协助处理事故或者清欠所产生的各种费用;责任承担:承租人占有和使用车辆期间,造成第三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由承租人自行负责,与出租人无关;承租人及其雇员与出租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承租人或其雇员产生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由其本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家庭成员为营运利益归属者,以其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连带债务。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裁判]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货运公司与骆某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挂靠经营合同。

[评析]

  本案涉及有关挂靠经营合同的问题。某货运公司与骆某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否实为挂靠经营合同,如何进行确认。

  所谓车辆挂靠经营就是未取得运输经营权的个体运输业户、自然人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依附于该具有合法运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或企业法人,对外以该实体或法人的名义从事客运、货物、出租等运输经营活动,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管理费用的挂靠经营行为。

  挂靠经营是指“挂靠者”自行出资购置运输工具,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被挂靠者”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被挂靠者”可能会为“挂靠者”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被挂靠者”也有可能不会为“挂靠者”提供任何服务和管理。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具备了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挂靠经营合同的有些特征法律特征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相符合:①被挂靠人(公司)作为销售者与挂靠人订立租赁合同和被挂靠人购买租赁物后与挂靠人订立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等形式,合同期满后,一般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挂靠人。挂靠经营关系符合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双务、诺成性、不可撤销的要式合同关系。②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交纳的租金中,不仅包括使用收益,还包括车辆的价金、利息,符合融资的目的。③期限届满,标的物归挂靠人所有,其所有权应一并转移。当融资租赁合同都符合上述挂靠经营合同的法律特征是,该融资租赁合同就应当视为挂靠经营合同。

  本案中,根据2007年4月17日骆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汽车买卖合同》所知,桂AXXXXX号车的实际所有人应为骆某,但该车在车辆管理登记机关登记的车辆所有人为货运公司。后货运公司于骆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并对相关的内容进行了约定,从约定的内容上看,可以看出骆某是以货运公司的名义从事运输服务活动,并向该货运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货运公司提供诸如:代办代缴各种税费,协调进站发车,协助处理与外市县有关营运事宜,代办经营线路审验、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车辆报停等手续,协助结算票款,协助处理行车安全事故并办理车辆保险,协助处理行车中的治安案件等服务与管理。该《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与挂靠经营合同的相符,因此可以认定该《融资租赁合同》,名为租赁合同,实为挂靠经营合同。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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