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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同意还车却怠于履行 法院判决及时返还车辆
作者:马良政  发布时间:2014-03-18 16:49:24 打印 字号: | |
  3月18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河池市某运输公司、卢炳某、卢军某请求南宁市某镁盐厂返还其所扣留的车辆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2012年9月14日,原告卢军某驾驶涉案货车将一车硫酸运至被告位于五塘镇的厂区内,卸车过程中因操作失误造成硫酸泄露,硫酸流入国道地面,致使过往行人和车辆部分被烧伤。随后涉案车辆即停放在被告厂区内。在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对被告是属于非法扣留车辆还是原告弃车在被告厂区内争执不下。后在本案的调解过程中,被告表示原告可以随时将涉案车辆取走。其后,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被告厂区进行交涉,但被告以原告无行驶证为由拒不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事故发生后扣押车辆,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原告可以随时将车取走,后又以原告无行驶证为由拒绝原告取车,甚至原告补充提交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表后,扔不放行车辆,被告以其实际行为表明了其不同于原告取走车辆,故对于涉案车辆被扣留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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