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梁某要求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退回差价及油费和误工费的主张未获得法院支持。
2012年12月,梁某与其妻到汽车销售公司购买汽车,其妻看中一款14万元的手自一体汽车,梁某同意并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梁某向公司购买车辆,车价14万元;某款手动导航版;验收应于交货当日在交货地点进行,验收完成后,双方应共同签署验车交接单,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公司交付的合同车辆之数量和质量均符合本合同的要求。合同签订后,梁某共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14万元。两日后,汽车销售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车辆交付给梁某,梁某经检查车辆无质损后,在《交车检查表》上签字认可。公司向梁某出具发票,载明:价税合计13万元。因梁某开惯手动挡的车,提车时没有发现车辆不是自动挡的,回到家后妻子问起才发现不对。此后,梁某妻子找公司要求退回1万元的差价时,公司称不能退回并开具一张通用手工发票给其妻,载明:配件款1万元。为此梁某诉至法院,要求汽车销售公司退回汽车差价1万元及因此事造成的油费、误工费2000元,共计12000元。
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当时梁某在其公司购买了手动挡车,裸车款是13万元,有1万元是车载DVD系统,是属于汽车配件,因此另外开了一张1万元的手工发票;关于购车合同,由于是格式合同,在操作上难免有些失误,将“手动档车”误写为“手自一体”,但是在价钱方面是完全没有欺诈的行为,对梁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以驳回。梁某表示,其购买的汽车是某款导航版,本车就应该带有导航系统,不应将导航的款分出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与汽车销售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受法律保护。汽车销售公司已依合同将其所购车辆交付给梁某,而梁某收到车辆后,经验车,并未向公司提出任何异议。关于梁某提出汽车销售公司有单方面修改合同的行为的问题,虽然合同中有涂改字迹,但合同载明的代码与手动导航版的订购代码相一致,且没有证据表明梁某对合同提出过异议,甚至在交验车时也没有对公司交付的车辆提出异议,故可认定梁某向公司购买手动导航版车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合同约定,车辆价款为14万元,梁某提出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车辆交付原告,造成差价1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梁某还主张公司赔偿其油费、误工费损失共2000元,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梁某对汽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