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然而,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身为同乡的卢某与李某却反目成仇,形同冰火。3月6日,在经过兴宁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十个半小时的倾心调解后,最终成功化解两起纠纷,被告当庭兑现案款,双方当事人对法官执着细心的工作作风连声称赞。
原告卢某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是广东省湛江市老乡。卢某诉称,2012年8月,李某聘请卢某担任建筑公司某工程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项目从投标到施工的全部工作。因建筑公司资金紧张,李某请求卢某先垫付一部分,等公司资金松动一点,再返还给卢某。于是,从2012年8月18日至2013年1月2日,卢某陆续为建筑公司垫资约40次,其中尚欠21次未偿还,共计271394.32元;此外,建筑公司还于2012年8月24日向卢某购买空调、电视机等货物一批,价值15608元。卢某多次催讨两笔欠款未果,遂于2014年1月25日向兴宁区法院递交两份诉状,将被告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支付借款271394.32元、货款15608元,并承担两起案件的诉讼费用5560元。
主办法官接案后经调查了解,建筑公司购买卢某的空调等货物未付货款属实,而卢某诉称的借款大部分来源其实是先从建筑公司或李某处支出,卢某收到款项后,再由其主管的项目部财务向卢某办理领借款手续,将款项支出作为项目部日常经营开支费用。经剖析案情,法官认为卢某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可以通过组织双方对账解决,两起案件有调解的可能,遂组织双方当事人来法院调解。谁知双方一见面就相互指责,情绪激动。法官遂将争吵中的双方拉开,分别了解情况。原来,卢某在起诉该两案之前,双方当事人曾先后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及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互为原被告起诉三个案件。双方在各自追债的过程中,由于建筑公司在提交的答辩状里用语不当,对卢某及其家人造成冒犯,而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李某也没有审慎审查即盖章确认,致使卢某及其家人收到材料后情绪激动,誓要建筑公司方书面道歉,双方争执更趋白热化。
为使双方纠纷的解决能有一个良好的开端,法官细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在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僵持的利弊得失及案件利害关系的同时,也告知当事人要理性地解决问题,辱骂不仅是对他人的伤害,同时对双方纠纷的解决也于事无补,只会造成矛盾升级。经法官细致入微的工作,李某当庭写了一封《致歉书》,代表建筑公司及其本人向卢某及卢某的家人表示歉意,卢某表示接受。此举为双方打破僵局进入快速对账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之后双方在法官指导下积极对账,一致确认建筑公司和李某以转账和现金方式支付给卢某合计269000元,与卢某在民间借贷案中诉求的借款271394.32元相抵,建筑公司尚欠卢某2394.32元。李某代表建筑公司将尚欠卢某的借款、货款合计18002.32元及两起案件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共2780元当庭支付给卢某,卢某向法院撤回起诉。
至此,两起纠纷顺利结案,当事人心里的疙瘩也解开了,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无不为兴宁区法院的法官细心执着、一心为民的精神所折服,李某由衷地赞叹:“我今天来法院,亲眼看到基层法官的工作状态,我才知道法官的工作有多艰苦,为了我和我老乡的官司你们这么费心,真是太感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