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11月9日晚,罗某下班后回到住所地小区门口处时,被酒后来到该处闹事的周某用言语辱骂,恼怒冲动下随即挥拳击打周某面部下颚部位,周某被击中后倒地不起,经“120”急救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罗某拳击周某导致其头颅枕部与大平面物体(如地面)碰撞致重型颅脑损伤,导致生命中枢功能障碍死亡。而周某原有的冠心病使得其心脏顺应性下降,在死亡中起到辅助作用。罗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南宁市兴宁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
死者周某的父亲周某清、妻子周某荣、女儿周某君于2013年9月向兴宁区法院提起生命权之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罗某赔偿原告丧葬费18810元、死亡赔偿金42486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7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受理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被罗某挥拳击打面部下颚,造成周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该事实已经过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文书予以认定,被告罗某辩称其未动手击打周某,但未能提供相应的反证,故对被告辩称不予采信。虽然周某有辱骂被告的行为,但此情况下,罗某完全可以采取其他正当的途径解决,避免冲突及损害后果的发生,故罗某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周某患有冠心病且在饮酒后发生本案受害事件,经鉴定其所患冠心病可在死亡中起到辅助作用,结合事件发生的起因,可适当减轻罗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确定罗某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各项诉请,法院经审核后认定共计467410元,由被告罗某承担80%即373928元的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本案被告认为其无辜遭他人辱骂在先,而其击打他人在后,不仅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甚至于对经过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刑事判决亦不服气,其实是一种缺乏基本法律常识的体现。在刑事方面,罗某仅仅因遭人辱骂就对人挥拳相向而全然不顾可能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并不属于正当防卫之范畴;而最终因其“一拳”致人死亡,已构成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在民事方面,罗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罗某拳击周某致死,不仅触犯了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对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
公民的日常生活中,难免会遭遇到各种口角、争吵甚至完全恶意无理的辱骂,此时首先应做到冷静、理性,在保证自身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通过治安管理人员解决或诉诸公安机关,切莫因一时冲动而轻易使用武力解决问题。刑法属于公法,一个法治社会在刑事法律方面永远是“公”大于“私”,在我国更是禁绝任何形式与理由的私刑。倘若只是因为一时冲动或委屈,而诉诸武力解决问题,不仅会触犯法律受到刑罚制裁,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最终获得的才真正是“冲动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