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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积水受损失 物业尽职不担责
作者:杨颖、农慧兰  发布时间:2014-02-28 10:36:51 打印 字号: | |
  2月27日,兴宁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房屋业主在新房装修过程中发现管道堵塞引起房内积水,导致装修设施、主材受损,遂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房屋装修损失、评估费等共计38000余元,法院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已尽维护义务,最终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开发商于2012年12月22日向赵某夫妇交付房屋,赵某夫妇于2013年3月4日向物业公司交纳拆墙垃圾清运费、装修垃圾清运费等费用后开始进场装修。2013年7月5日上午,赵某夫妇发现房内大面积被水浸泡,房内装修设施、主材致损,即向物业公司反映。物业公司随即派出工作人员排查管道,通过清理二楼的公共管道后,房内的积水于2013年7月6日下午清理完毕。随后,赵某夫妇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的装修受损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受损价值为35426元。同时,赵某夫妇向物业公司协商解决损失的赔偿事宜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损失38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夫妇基于房屋积水造成装修价值损失的事实,选择以违约之诉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故在违约之诉中,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行为构成违约。本案中,管道堵塞的部位属于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物业公司有义务对该位置进行适当维护,在采取维护措施不当时应承担违约责任。首先,物业公司在整个事发过程中并未怠于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而且还采取积极措施及时解决了问题,在处理方式上并无不当;其次,赵某夫妇购买房屋位于新建小区,在房屋交付时赵某夫妇经验收确认该房的排水管道排水能力无异常,从房屋交付到发现房内积水,此期间尚短,而根据管道维护的惯例,一般情况下,公共管道的维护以年为计算周期,这与物业公司具备的物业资质等级应负的维护义务亦相符,故物业公司在公共管道的维护方式上亦无不当。故物业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依据违约之诉的归责原则,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赵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曾泳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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